
公告日期:2025-06-18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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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杨杰群、李妍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已于2025年6月3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6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6月18日14:50在昆明市五华区昌源北路129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郭忠诚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会议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7,270,41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455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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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5,321,8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705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48,53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500%,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248,11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15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晋宁子公司拟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民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晋宁子公司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关于陆良子公司拟向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晋宁子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南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嵩明子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南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共计五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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