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1101 证券简称:奥维云网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股东会议事规则》经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需提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一)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十四)审议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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