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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3 19:14:50 股吧网页版
秋乐种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70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更名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监管部门咨询。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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