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039 证券简称:国义招标 公告编号:2025-068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
决策和审核工作,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
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
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之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
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
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七)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5、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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