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5-048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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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
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 使投资决策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 1 年又 1 期财务
报告的审计报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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