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5-047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互相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拥有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应严格遵循
本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同意并予以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上所称“总资产”为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净资产”为母公司单体报表净资产。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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