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5-039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上市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或者暂缓披露,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予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
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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