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5-037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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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长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并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拟定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两日前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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