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技术 公告编号:2025-063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6: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基康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公司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
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
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