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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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7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8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8
二十三、结论...... 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执业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科仪”)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
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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