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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42:57 股吧网页版
安达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0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 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7.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安达科 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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