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1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 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7.6《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方的承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
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 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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