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7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 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7.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一)(二)项目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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