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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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5 年 8 月 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网站上
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5 年 8 月 28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天
任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兼总经理杨建芬女士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26名,代表股份 844,918,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177 %。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5 年 8 月 25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9 名,共持有股份 841,2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734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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