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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4 17:13:51 股吧网页版
宏华数科: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5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当制定《自愿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自愿披露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 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 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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