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未达到本款规定的应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由董事长审批,同时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7)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做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七条 股东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做出决议,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
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决策程序。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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