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关联股东、关联董事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长决定,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决定;董事长或其关联方为交易的关联人的,则由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且超过 3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决定;董事长或其关联方为交易的关联人的,则由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且超过 3,000 万元,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规定进行审议,已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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