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有效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与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的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相关事项起算日起,或者自触及披露时点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依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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