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馈;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运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业务培训来保持和提高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奉公守法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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