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秘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上市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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