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成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事宜,参照本制度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秘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七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上海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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