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以持续提升公司 ESG 表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可持续发展和 ESG 工作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SG 工作指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公司的运营管理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探讨可持续发展所带来之风险和机遇,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即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无法推举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当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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