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银行委托理财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出资兴办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中国境内、境外的其他法人实体、自然人、经济组织成立合资公司、合作公司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公司出资控股或参股中国境内、境外的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生产经营要素优化组合;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能够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严格限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避免公司层级过多导致控制力下降。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在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具体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7.个案投资的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已经董事会批准的个案投资,其成交金额调整超出原批准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
8.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多个个案投资累计成交金额在 9,000 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投资事项未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本制度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四)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项目分次进行投资的,以其在此期间投资的累计金额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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