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决策程序:
(一)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下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指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次交易之日前 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的 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视交易标的而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除《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由总裁做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中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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