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规范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五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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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确保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量(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半数。
(二)若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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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得票多者为当选。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且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时,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1)上述可当选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则对该等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人再重新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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