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2、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3、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4、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和法务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协同管理部门。
证券部主要职责如下:
1、对担保事项涉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起草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3、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公告事宜。
法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审查对外担保合同;
2、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被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法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董事会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或者公共媒体出现关于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应当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的核查结果,应当包含相关担保行为是否履行了审议程序、披露义务,担保合同或文件是否已加盖公司印章,以及印章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等。
董事会根据本条规定履行核查义务的,可以采用查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征信
报告、担保登记记录,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查证等方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查证,及时回复,并保证所提供信息或者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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