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期货、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期货、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期货、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五条 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套期保值。
公司从事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必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
对开展期货、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期货、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期货、衍生品交易,所有期货、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具有期货、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期货、衍生品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期货、衍生品业务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衍生品交易,公司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期货、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期货、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四章 期货、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由董事长召集财务、证券、内部审计、法务、业务部门组成的期货、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期货、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据期货、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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