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借贷资金、募集资金、自有流动资金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特殊情况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理财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理财。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资金来源为借贷资金、募集资金、自有流动资金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产品业务。
(四)应当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资金在委托理财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五)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六)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
(七)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单笔委托理财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避免投资过于集中。
(八)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明确合同签署日期、交易杠杆倍数、流动性安排、清算交收原则、支付方式、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委托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上;
(四)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的最高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委托理财业务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连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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