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业务,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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