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
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
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检查监督等
重要事项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为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
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进行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
年度财务预算,仅供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使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的
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整改;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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