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
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
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孙公司对该孙公司控股股东的担保,
不计入“对外担保”范围。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属于上述对
外担保,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
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对外担保,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所确定的相应审批权限的审议机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
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
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及法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
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
度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一)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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