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
内部审计机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
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为加强内部经营监管工作,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制度和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对公
司经营活动的过程和效率、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与要求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
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熟
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
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设置专
职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
计人员应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和勤恳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的审计事项,若与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涉及审计事项的经办业务,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机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济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职
权,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按照
审计部取证的作业规范要求,对任何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
件、电子数据、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录音、复制和现场拍摄等措
施;
(四)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人员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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