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
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必须
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通过关联
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构成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
转移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事
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款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款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公司或者有权监管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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