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权益,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
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 1/3 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
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
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
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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