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规范性文件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或根据
自愿披露的原则,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和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
泄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划定内幕信息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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