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
对外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珠
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
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
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投资、存续公司或企业的股权
或股票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长期债券、可转债、债券、基金、分红型保
险、理财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
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直接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公
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
(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投
资管理部门报备,其中,按照子公司章程需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该等对外投资均应先通过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公司相关决策层按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决策三个层次。
第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还须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七) 其他按照不时修订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必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审计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
告,且评估基准日距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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