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
负责。董事会应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
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
名,不设副董事长。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
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公司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每连续二十四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如因
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而导致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公司可以增选董事,不受该二分之一的
限制。连选连任的董事不视为本款所规定的更换或增选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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