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
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
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
的讨论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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