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为规范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公司审计业务需求;
(二)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三)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初步选聘结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核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选聘方式包括: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明确投标条件,公开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或非公开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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