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及后续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离任是指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现有职务。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离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任一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并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选举新职工代表董事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任生效五个工作日内,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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