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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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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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50085-00001 号
致: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闫彦鹏律师、范瑞琪律师(以下合称“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见证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见证律师查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7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规定媒体发布了《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025 年 8 月 1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见证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8,717,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6338%。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7,163,7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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