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
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整体战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并保证内部审计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财经法
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对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当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特殊关键岗位人员离任、调任或者需要专项审计时,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内部审计部门需进行审计安排;
(五)定期开展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大额资金往来、大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检查;
(六)内部审计人员对资产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时,应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
点实物,并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七)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职责,有权进行特别调查,以查明公司治理中
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所在。必要时,有权启动、采取和通报内部审计部门认为系履行其
职责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八)负责管理相关内部审计档案;
(九)其他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机构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核与评价,
不受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约束和限制。其主要权限包括如下:
(一)要求被审计机构报送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涉及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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