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以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公司审批,未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
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十条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章 订立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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