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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自科技:董事会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高效、务实的决策体系,充分发挥董事会人才与
科技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专业能力,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董事会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建立以人才培养为导向的公司管理制度,同时对公司重要技术专题进行论证、咨询与决策,审定公司重大技术经济决策与科技发展规划。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讨、审核、制定公司的人才管理体系,建立以人才培养为导向的公司管理制度;

(二) 对公司重要决议所需的技术专题进行论证、咨询与决策;

(三) 审定公司相关的重大科技发展规划与技术经济决策;

(四) 对公司科研战略及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人才与
科技发展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以专人送出、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书面
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人才与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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