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必要性、公允性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关联交易,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内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应由董事会审批;但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对股东、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均由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七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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