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 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
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被担保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行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须 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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