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 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 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
低于 1/3;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履职培训和后续培训等相关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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