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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9:45:51 股吧网页版
艾森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且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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