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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9:45:50 股吧网页版
艾森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们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担保事项,除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 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八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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