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解聘或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公司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和执行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监督管理措施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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